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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272

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投保人本人或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要求一个合理的基础,或者是经济上的,或者是血缘的,或者是姻亲的,投保人能够从被保险人生存或身体健康中受益或得到好处,尽管这种受益未必体现为精确的经济估价。

按照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人,可将人身保险分为为自己投保和为他人投保两大类。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都具有毋庸置疑的利益,因此,为自己投保的人身保险,其保险利益是不言而喻的。为他人投保的人身保险是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故有判定保险利益有无的必要。从保险法理看,投保人在两种情况下对他人具有保险利益:其一,投保人与该他人具有基于血缘、姻亲或法律形成的密切的亲属关系,因此种亲属感情产生的重大利益是认定保险利益存在的基础;其二,投保人对该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身体安全的延续具有合法的重大的经济利益,如债权债务关系、合伙关系和雇佣关系等。简单地讲,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只有两种:家庭关系和非家庭关系。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要求保险利益,实际上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的生命或身体之间具有一种支持保险的合法关系,以防止利用保险危害他人非法获取利益的道德危险。

各国立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认定大同小异。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上述人员之外的人,如果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概括起来,实务中投保人对配偶、直系亲属、其他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他们投保人身保险。债权人对债务人,雇佣人对受雇人,合伙人之间,如果相对人同意为其投保,则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可见,对于人身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实际采取了利益主义、同意主义与法定限制相结合的原则,以解决为他人投保的道德风险问题。

理论上,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金给付期限届至时是否仍有保险利益存在,无关紧要。如为配偶投保,合同有效成立后夫妻离婚,彼此之间失去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不会因此失效,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权利不受影响。之所以如此,缘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如下因素:其一,无论是为亲属,还是其他人,为他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即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只要被保险人不发生变更,保险风险不会因此而增加,保险金领取权始终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意义不大;其二,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不仅是一种风险保障手段,更具有储蓄投资的功能,一份人寿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只要求保险利益存在于合同订立时的原则,可以使得保险投资价值得到充分保护,并可促进这种投资价值的流通;其三,合同订立时要求保险利益,可以避免保险变成赌博,减少诱发道德危险;而合同期间不要求保险利益的必然存在,则可以保证人身保险尤其是长期的寿险或健康保险合同不会被拒绝履行,否则显失公平。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保险法律知识网站:保险纠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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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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