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它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2.年龄误告条款。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向投保人退还多缴的保费,或者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予以调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后发现的除外。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纳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5.复效条款。复效条款是指保险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6.所有权条款。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等。
7.不丧失价值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保单所有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8.保单贷款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在缴纳保费一定年限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当借款本息等于或者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保单所有人应在保险人发出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还清贷款,否则保险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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