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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分析(三)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114

四、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及理解。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其一、本人,即使指投保人自已,任何人对于自已的身体或者生命,有无限的利益。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

其二、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其三、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投保人对其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他们间存在抚养或者赡养、扶养关系为前提。

其四、同意他人为其投保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这是因为,虽然该人与被保险人既不具有亲属关系,也不具有债务或财产管理关系,但被保险人经过自已的判断而允许他人作伪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说明其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某种信任,所以,承认其具有保险利益在通常情况下不会产生“道德危险”。我们应相信被保险人的判断,同时这也是尊重当事人意志的表现。这就包括了具有一定的人身信赖,依附关系的人之间也应具有保险利益。如合伙人之间、合作者之间应认为具有可保利益。因在这种关系中,合伙人、合作者之间因具有金钱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旦发生不测,对另一方因信赖对方的能力和经济实力而可能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五、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投保人对台人具有人身信赖或者法律上的积极利益或者权利,由于该人的死亡或者残废以致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的,投保人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对投保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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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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