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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问题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234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般情况下,只要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依第59条规定,已将这一规则扩展到全部人身保险,即凡是人身保险的保费,保险人均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然而人身保险合同作双务有偿合同,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地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代位求偿。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是把合同生效与支付首期保险费联系在一起的。也即说支付首期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投保人一旦交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就应视为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1.注意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存在;

2.正确地确定保险受益人;

3.恰当确定保险成立的时间;

4.恰当地确定保险责任时间;

5.注意在双方对有关条款有不同解释时的认定;

6.注意是否有工作人员与投保人合谋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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