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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86

案例:1998年10月,高某所在单位为职工同意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个职工的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期为一年。单位领导对此从未在公众场合公告或宣布受益人是单位,只是在职代会上讲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1999年4月,高某不幸遇车祸身亡,单位去保险公司禽了保险金1万元。高某的家属向该单位索要保险金,该单位拒付。问:单位能否成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不是对损失的补偿,具有储蓄的因素,因此,在实践中受益人往往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但依据保险法,单位也是由资格成为受益人的,但是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在本案中,该单位投保后为在公共场合公告或宣布单位为受益人,而且缺少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单位在本案中不能成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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