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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95

1999年5月12日,王某因病住院,经诊断为膀胱癌。医院对其作膀胱部分切除、左输尿管移植手术后,王某出院并上班工作。2000年8月,保险公司员工到王某所在公司宣传动员职工参加某项人身保险,此项保险手续简便,不用检查身体。看到大家都参加,王某也每月出资50元,参加此项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10年。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或者被保险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件而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人民币1万元。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其中被保险人健康一栏有:“是否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王某填写为“否”。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2000年11月8日,王某急诊住院,诊断为膀胱癌转移,尿路感染,全身衰竭。王某于同年12月19日病故。王某之妻刘某以保险单上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王某隐瞒投保条件,带病投保,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刘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或订立合同之前,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例中投保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癌症,但却故意隐瞒事实,不如实告知保险人。因此,保险人可以依法予以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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