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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如何变更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96

【案情简介】[1]

原告:李x,女,37岁,河北省鸡泽县小寨镇赵堡村村民。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支公司(以下简称x县保险公司)。

第三人:王x,男,42岁,x县钢圈厂厂长。

原告李x的丈夫王x于1994年6月份到x县钢圈厂烤漆车间工作。同年11月8日,x县钢圈厂为王x等人在x县保险公司投保了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的人身平安保险,其中王x的保险单编号为944741-944750共10份,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王x本人。同月15日,x县钢圈厂以本厂关于职工参加保险的规定为依据,在未取得被保险人王x本人同意情况下,向x县保险公司申请,要求将王x保险单上的受益人变更为本厂法人代表即第三人王xx。x县保险公司于11月15日作出94005号人身保险变动批单,同意将王x投保人变更为王xx,并确认王xx为该保单受益人。1995年1月6日,x县钢圈厂发生爆炸事故,王x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1995年1月19日,第三人王xx从x县保险公司取走王x的人身平安保险金18006元。此笔保险金一直没给原告李x。

1996年1月15日,原告李x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4年11月初,x县钢圈厂烤漆车间曾发生爆炸事故,此后工人不愿上班,除非厂方为工人投保人身保险。厂方为了生产,为烤漆车间所有人员在x县保险公司分别投了保险金额为1万元的人身保险。1995年1月6日,该烤漆车间再次发生爆炸事故,我丈夫被炸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我向厂方要我丈夫的保险单,被厂方拒绝。后听说第三人王xx拿着我丈夫的保险单到被告x县保险公司取走了保险金。我是该笔保险金的法定继承人,被告x县保险公司让第三人王xx领走该笔保险金,侵犯了我对该保险金的合法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我丈夫的18006元保险金偿付给我。

被告x县保险公司答辩称:x县钢圈厂为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于1994年11月9日为本厂职工王x等人投了人身平安保险。当时由于保险公司人员的疏忽,将保险单的投保人误写为王x。该厂收到保险单后,认为此项填写不妥,即提出书面更正申请。我公司根据该厂申请,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王xx,并明确王xx为受益人,据此于1994年11月15日批注了人身保险变动批单。事故发生后,我公司把保险金支付给批单指定的受益人,是有事实根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x县钢圈厂与我公司协商同意变动保险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人王xx述称:我厂为工人投保人身平安保险,工人本人不出钱,保险金由厂领回,归厂所有。原告丈夫出事时我不在。厂里处理后事给了原告15000元,算一次性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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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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