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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330

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不断改善,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法官在审理实力相差悬殊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时,往往在感情上更轻易倾向于实力相对较弱的一方当事人,这造成了法人机构在诉讼地位中事实上的不平等,尤其是银行、保险公司、大型商场等一些服务性机构、企业,处境尤为艰难。但是,本案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因其严谨认真的态度、巧妙独特的思维不仅赢了官司,更赢得了法官、当事人的尊重。

一、案情介绍

1997年10月25日王某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基本险(a)10份,保险金额共计500000元附加险(b)10份,保险金额共计20000元,附加险(c)1份,保险金额100000元。王某交付了保险费共计730元之后,保险公司向王某出具了保险费收据和保险单以及《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条款主要有: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主要为:1、关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后的保险金给付;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按本合同《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给付保险金;3、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均按以上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4、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在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须住院治疗的,其支付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80%给付。无论一次或多次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人身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部分医疗费用报销的,本公司只负责给付差额部分。

保险合同成立以后,1999年5月10日,王某在某市乘坐个体司机赵某驾驶的出租车时,由于司机疲惫驾驶发生车祸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1999年6月25日某市公安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结论为:1、面部皮肤挫裂伤(疤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2、鼻骨骨折;3、右肘部皮肤挫裂伤;4、右眼视网膜震荡伤;5、额部,右上肢,胸部,双下肢软组织挫伤。为此,王某花掉住院治疗费4593.40元。王某治疗出院以后,向保险公司哀求支付保险金和有关费用,保险公司受理后,经调查并核定王某的受伤程度,认为不应给付保险金和有关费用,王某遂于2001年6月25日向某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伤残及医疗费64593.40元、误工费及其他费10252.00元、精神赔偿费100000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代理意见

一审中,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发表了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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