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公司担保业务已渐趋成熟,担保业务已做到一定的量,在此种情况下,我认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就更加成为首要的问题。
我公司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大多采取厂房或者个人住宅抵押,而目前我公司的业务资料搜集中,未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房产的保险单,一旦抵押物厂房或者个人住宅发生火灾等不可测损失,我们的反担保条件就面临悬空的危险,因此,我认为要求企业对抵押物进行保险是很必要的。
从客户角度看,为其自身厂房办理财产保险,是对自身的一种保障。一旦发生火灾等不可测风险,可以从保险公司处取得补偿,是对于自身有利的事情。而且,目前财产保险费率不高,据本人了解,平均约为房产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一左右,即评估价值为100万元的房产,保险费用仅为1000元左右,与我公司的项目评审费相当,客户可以承受。
从我公司角度看,若抵押物发生不可测损失,特别是如果抵押物为厂房,将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该企业的正常经营,给按期还款造成较大影响,我公司将发生代偿风险。此时,若抵押物已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于我公司,在抵押物发生不可测风险使,我公司可掌握一定主动权,将会很大程度上化解风险。
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上,可以在我公司对项目审批通过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前,协助客户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在办理结束后,将保险单交我公司代为保管,担保期限结束后,将保险单偿还客户。
在抵押物发生不可测风险,抵押权悬空时,由于担保法第五十一条中有这样的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可见,当抵押物发生不可测损失时,我公司可凭借保险单,与客户共同办理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事宜,同时,合法要求将赔偿金作为客户存放于我公司的保证金,作为替换抵押担保的担保方式,或与客户协商要求提供其他足额担保方式。这样可将主动性掌握在我公司手中,尽可能地缩小我公司承担的风险。
本着为客户着想和方便办理的目的,我公司可在苏州市财产保险公司中寻找一家,与其签订优惠协议,在我公司办理业务的客户,在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时,享受一定的费率折扣。这样,一方面,客户可享受优惠的财产保险。另一方面,由于固定一家保险公司办理此业务,相互之间了解熟悉,办理时间可大大缩短。
对反担保抵押物进行保险是双方均受益的事情。对于客户来说,可以保障财产安全,并在发生损失时取得保险金,对于我公司来说,可以防范因抵押物灭失而带来的抵押权悬空风险,因此,建议公司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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