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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179

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都须承担告知义务。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投保方应当按照保险方的要求,将保险方在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告知保险方。”

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后,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双方都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和享受着权利或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共存的。如保险人具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被保险人就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具有保险财产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损失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就须承担赔偿义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就对财产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义务(即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

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对保险标的所遭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即保险人对保险财产按实际受损范围和程度进行赔偿,未遭损失部分则不予赔偿;第二,为施救保险财产而发生的费用;这种费用既包括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采取必要措施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又包括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三诉讼费用;第四,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对施救、整理、检验、诉讼费用支出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付方式是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并经保险双方约定的方式(如第一危险赔付方式、比例责任赔付方式、限额责任赔付方式、免责限度赔付方式)进行赔偿的。保险赔偿金额一经保险双方协议确定后,保险人应10天内偿付。如果保险人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是保险人的又一义务。保险人应充分利用自身拥有的专业人员和技能,积极进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预防工作,把被保险人可能遭到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保险人应协助被保险人提高对危险的管理水平,并配合消防、防汛、公安、交通等防灾专业部门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同时按《 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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