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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失事引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292

一架直升机在长江口引航锚地与一艘新加坡货轮相撞坠落,造成1人死亡、2人失踪。坠机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缠身于诉讼漩涡中(本案曾作报道)。直升机所有者——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上公堂索赔,近日,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公司支付保险金3400万元。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公司于2002年购买了一架麦道902直升机,并租赁给广东省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使用。通用航空公司于2004年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该飞机机身险、人身意外险等四个险种,保险公司签发了以华融金融租赁股份公司和通用航空公司为共同被保险人的航空保险单,保险金额总计6900万元。

后在保险期内,通用航空公司派员驾驶该飞机在长江口锚地执行任务时发生机毁人亡事故。华融金融租赁股份公司和通用航空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分别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预赔款2100万元和400万元,余款保险公司以未取得事故调查结论等资料为由拒付。

2007年7月,民航华东管理局向通用航空公司印发了事故调查报告,确定此次事故主要原因为飞机制造缺陷。华融金融租赁股份公司取得该报告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余保险金及利息合计3800余万元。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华融金融租赁股份公司提供的调查报告系民航华东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批复同意下对涉案事故原因作出的正式调查结论。

根据该调查结论,涉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依合同约定给予赔付。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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