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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外海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300

美国百事昌化学公司因为一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而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至天津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对这起涉案标的达2000万元的海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原告美国百事昌化学公司与我国一化工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进一批传爆药柱。由于该特种物资属于危险品,原告向被告北京人保投保,承保险别为:一切险。到达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的berwick后,货物发现破损。美国海岸警备队登船检查并出具了登船检查报告,被告北京人保的美国代理人ai海事保险理赔公司也委托通用检验公司(general inspection company)作评估,并出具了货损检验报告。然而,美国百事昌公司与北京人保在货损的原因和数额的确认上存在分歧,理赔事项未能顺利完成。经过长期交涉未果,百事昌公司遂一纸诉状将北京人保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要求被告北京人保支付其保险金并赔付因迟付保险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对于原告的起诉,被告以起诉的诉讼时效、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保险法的近因原则等进行抗辩。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美国百事昌公司特地请来美国得克萨斯州公证员出庭作证。外国公民以公证员的身份出庭作证,这在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涉外商事案件中尚属首次。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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