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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334

徐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北滘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广,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上涌街303号。

委托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北滘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枫映大道枫映楼18号。

负责人:梁健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建设大厦二楼b区、c区和十八楼。

负责人:邓东旭。

委托代理人:刘卫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职员。

上诉人徐文广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北滘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平安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二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20日,徐文广为其粤x/h5336的捷达小型客车向平安公司服务部投保,并购买了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平安公司服务部于当日向徐文广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期为1年,即2004年3月26日至2005年3月25日。2004年7月27日中午 12:45分左右,徐文广驾驶上述小客车在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佛山奥园对开路口处,与黄国万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国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04年8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处理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国万和徐文广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004年9月3 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计算并确认了该事故的损害赔偿总金额为130499.60元。徐文广和黄国万的家属签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由徐文广分三期向黄国万家属支付赔偿金126024.60元。2004年9月6日、9月30日、10月8日徐文广分别向黄国万支付了全部赔偿款。2004年10 月10日,徐文广向平安公司服务部提交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要求平安公司服务部赔偿126024.60元,平安公司服务部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徐文广遂于2005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平安公司服务部及顺德平安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26024.6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 2004年10月8日起计算)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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