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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赔偿金纠纷上诉案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119

何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赔偿金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绍明,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江山村338号。身份证号码:440684198311290411.

委托代理人:梁兴强,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超雄,男,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143号4座501.身份证号码:44062419651201001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

负责人:蒋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韶,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杨辉,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绍明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5)明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4月14日,何绍明就自有的粤e.x4981车(型号为猎豹cfa6470g),向太平洋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全车盗抢险等险种,双方订立了保险合同,何绍明向太平洋公司交付了保险费,太平洋公司向何绍明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号码为 aguza30zhx04b000282v,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15日至2005年4月15日。该保险单在显著位置以粗体字特别提示被保险人“请您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太平洋公司同时向何绍明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作为附件,该附件内含有关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2004年5月21日,何绍明投保的粤e.x4981车被盗,该车的购车发票、保险证明、行车证等原件随车被盗。何绍明报警后及时通知了太平洋公司。2004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何绍明车辆被盗一事已立案侦查。此后,何绍明曾到车辆管理部门尝试获取机动车登记的档案资料,2004年5月31日,有关部门书面告知何绍明,粤e.x4981车辆档案因被盗而被交警部门封档。2004年8月18日,何绍明按太平洋公司要求提交了索赔材料,向太平洋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太平洋公司为何绍明办理了理赔手续,赔案号码为fa00zhx04001788.在何绍明向太平洋公司提交的索赔材料中,没有粤e.x4981车的机动车登记证。2005年3月4日,太平洋公司向何绍明发出拒赔通知书,认定何绍明的索赔要求“根据保险条款全车盗抢险条款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不属赔偿责任范围”。另查,何绍明的文化程度为高中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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