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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表时间:2012-07-13 浏览次数:274

谭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杰标,男,汉族,一九六四年二月八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香基路供销社宿舍。

委托代理人陈志棠,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经委大厦一、六两层楼。

负责人李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韶,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娟娟,女,汉族,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26号三楼。

第三人谢侃宏,男,汉族,一九七二年九月五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鹤峰岑岗村中心一街南区七巷1号。

上诉人谭杰标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谭杰标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为粤y·b3212号本田小轿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人责任险和附加险的全车盗抢险、车上座位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从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零时起至次年三月二十日二十四时止。双方还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谭杰标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二○○二年十二月,谭杰标将粤y·b3212号本田小轿车转让给第三人谢侃宏。谭杰标和谢侃宏均未将车辆转让的事实通知保险公司,亦未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批改手续。二○○三年三月三日,谢侃宏驾驶上述轿车由广州往英德市方向行驶至英德市s347线92km+100m处时,与朱明访驾驶的粤r·q1645号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二○○三年三月六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侃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英德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定损作出损失价格鉴定书,认定粤y·b3212号本田小轿车损失价格为20840元,粤r·q1645号小货车损失价格为4300元。次日,谢侃宏支付了粤y·b3212号本田小轿车和粤r·q1645号小货车的拖车费共620元。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谢侃宏和朱明访双方确认粤y·b3212号本田小轿车修理费20840元、粤r·q1645号小货车修理费4300元、车辆施救费、保管费等均由谢侃宏负责支付。此后,谢侃宏付给朱明访修理费4300元,并为修理粤y·b3212号本田小轿车支付了修理费43130元。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谢侃宏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48050元,并负担诉讼费。同年九月十一日,原审法院依谢侃宏申请,依法追加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谢侃宏要求保险公司向其赔偿48050元。原审法院于同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3)南民二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谭杰标不服该本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四年二月十一日作出(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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