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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财产保险理赔程序
发表时间:2010-07-06 浏览次数:224

第一步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妥善保护好现场 ,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 ,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 ,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

第二步核定:

1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 ,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 ,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 ,估算合理费用 ,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 ,应办理自修手续 ,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 ,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 。

2 、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 ,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 ,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 。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

第三步赔付规定:全部损失 。

1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 ,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 ,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

2 、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 ,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 ,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

第四步、部分损失:

1 、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 ,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 ,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 ,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 ,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

2 、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

3 、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 ,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 ,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 ,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 ,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

4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 ,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 ,并在赔偿中扣除 。

第五步、赔付时间: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 ,保户应持保险单 、事故处理证明 、事故调解书 、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

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 ,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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