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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责任或无过错不赔偿格式条款无效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234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指疑似产生鼓励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交通法规的反面作用,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设定机动车损失险格式条款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义务。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中认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 100 %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 30 %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实质上产生了鼓励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交通法规的反面作用,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与保险法理冲突,既不符合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且上述格式条款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案件起源: 房产公司购买了

车损险和不计免赔险

2008 年 1 月 2 日 ,无锡市伟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就其所有的苏 b8b089 号轿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投保了保险金额为 238 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险。投保时,保险公司就其免责的保险条款向房地产公司作了明确说明。其中,机动车损失险条款第十五条记载:“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 100 %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 30 %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记载,“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特约了本条款的基本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扣除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车损理赔:全赔?赔 30% ?

双方诉争起波澜

2008 年 11 月 29 日 ,房地产公司驾驶员李小强驾驶投保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驾驶摩托车的王建新受伤、投保车辆受损。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并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小强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建新负事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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