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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防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中的陷阱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507

与很多只听业务人员口头讲解和承诺的消费者不同的是,目前已经有部分保险消费者认识到,在购买保险产品前,一定要看到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是否与业务人员说的一致。

但仅仅看“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或称为“责任免除”)还不够,很多相当重要的条款并不在这两项中列明。

一、注意保险费率是否会发生变化

例如平安保险公司在2001年12月推出的常青树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和康乃馨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有很重要的一条“保险费率调整”就没有在“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项目中列明,该条款明确规定:“本公司(即平安保险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缴纳保险费。”这意味着投保人时刻面临着保险费上涨的风险,而且上涨的幅度并不确定。虽然保险费率也有下调的可能,但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逐渐增加,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也将随之加大,尤其是作为一款重大疾病保险,我本人认为保险费率上涨的概率要大于下调的概率。

同样的内容在某些看似相当不错的保险条款中也有体现。以太平洋保险公司2002年4月推出的“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为例,该条款的“保证续保”对被保险人来说是相当不错的保障,从条款来看,保证续保的前提条件是在连续续保三年内没有发生过疾病或没有发生过令保险公司认为足以影响保证续保的疾病(申请保证续保必须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确定续保条件)。但是,56岁—70岁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证续保。同时,该条款明确写明:“保险人(即太平洋保险公司)保留调整本保险费率的权利。”泰康的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也具有类似的规定。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对于非健康体投保处理的方法有五个:一是加费承保;二是延期承保;三是变更法承保(变更险种或保额);四是责任除外承保;五是拒保。保险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费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加费承保。保证续保后,虽然保险公司“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变更原因而终止本保险合同或变更续保条件”,但是,一旦保险公司要求加费承保,当所加收的费用为投保人难以接受时,投保人只能放弃续保,保证续保也就丧失了最根本的意义。

二、不要被保单新功能名称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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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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