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保险法 > 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指南 > 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59

案情

赵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奥迪车辆保险。保险金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是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红色长方行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期不负保险责任“。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约定“中的义务,作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

《保险法》第19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第18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本案中保险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和同自始无效。 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其原因是保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如果没有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车辆来索赔。 [1995]26号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务款“第29条也有类似规定: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结论

本案给了索赔人、投保人一个严重的教训。 实际上,赵某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是轻而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讲明牌照号码;或者开车到保险公司说明,对赵某而言都不是一件困难的事。由于赵某没有认真阅读和学习保险单规定的义务,痛失保险赔款。对赵某个人而言,损失是很大的,其教训应为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吸取。

保险合同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合同。订立合同的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合同的条款和事项,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行使因合同享有的正当权利。只有熟悉、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各项内容 ,才能在保险官司中发现案件的关键,找到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材料,从而争取到有利于自身的裁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案例分析”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保险合同指南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1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