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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释义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表时间:2015-07-07 浏览次数:97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涉及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主要有两个问题,1.法律效力的时间起点问题,即施行时间问题;2.与施行时间密切相关的法律溯及力问题。

(一)关于物权法的施行时间

法律从何时起发生效力?目前我国立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在法律条文中直接规定,从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这样可以使法律立刻发挥规范相关法律关系的准绳作用。二是在法律条文中确定法律公布一段时间后的某一日期,作为法律开始生效施行的日期。这样可以为法律的实施留出一定的宣传和准备的时间。三是法律公布后先予以试行或者暂行,立法部门通过进一步补充完善,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三种方式的共同点在于,无论哪种方法,法律发挥其作用的时间都是确定的。选择不同的规定方式是由不同法律的不同性质和现实对这部法律的不同需要情况决定的。

从法律的性质上看,物权法是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从现实需要上看,它的制定和实施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更是实现2叭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物权法的早日实施的必要性是无可质疑的。另一方面,回顾物权法草案走过的历程,在2007年由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前,历经了13年起草.常委会七次审议,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人民群众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热烈程度,这一切在新中国的立法史是空前的。这一切都说明,物权法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这部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专业性也很强。为物权法的实施留出充分的准备时间是十分必要的。

综合考虑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对物权法的迫切需要,本条规定,物权法白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样,为了物权法的实施就有了将近7个月的准备期。物权法的充分发扬民主的起草过程,已经为这部法律作了广泛的宣传。在准备期间,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抓紧时间普及掌握本法,向群众广泛宣传本法,并依职责为本法的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人民群众也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了解学习本法。

(二).关于物权法的溯及力

物权法有无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和法律的生效时间一样,都是确定法律效力时间范围的重要因素,将影响到法律的贯彻实施。一般说来,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就是某部法律是否可以适用于在其生效前发生的情况,适用就是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各国普遍遵循的法治原则。我国也以无溯及力为重要立法原则之一,物权法也不例外。之所以不溯及既往,是因为法律要保护权利,维护秩序。特别是对于物权法而言,以前依法成立的财产关系不论是否符合现在物权法的规定都应当保护其稳定,这样才能保护合法取得的物权,避免因法律的变动带来不必要的纷争。例如物权法第74条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不能说物权法作了这样的规定,现有的车库、车位就都要根据该条重新确定归属。对于物权法实施之前的车库、车位,其归属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从溯及力的角度上看,物权法的实施时间也是处理有关问题时确定适用法律的标尺。注意到物权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全面理解本条规定的意义,正确把握物权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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