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危险单位的计算和巨灾风险安排的管理】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报经核准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01条的规定,基本未作修改。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应当有具体办法,而不应当任意确定,此计算办法要报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方为有效。在保险业务中,要面对一些巨大的灾害,也就是人力难以抗拒的、无力有效控制的一些造成众多人员伤亡或大量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例如:气象气候灾害中的大风、暴雨、冰雹、寒潮、干旱、洪水等;地质灾害中的地震等;地貌灾害中的泥石流、雪崩、滑坡等;生物灾害中的植物的病虫害、森林火灾、流行病等。对于这些巨大灾害所造成的巨大风险,保险公司如作出风险安排计划,则应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上述两项均为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过程中所需作出的一些管理办法和安排计划,由于其对公司经营关系重大,因此本条确定要依法经过核准,这是必要的管理措施,同时也是确定保险公司应当遵循的一些规则。
此外,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往往要涉及多种保险,其承受能力不能在小范围内求得平衡,又常常影响到广大区域,它的保险费率计算、灾害后果计算、自留额与再保险比例都比较难以确定,这是一项复杂的保险业务,再加上其他的一些因素比如要对巨灾进行深入广泛的研究、调查,进一步的积累经验等,所以需要对其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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