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自留保险费的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的规定。本条完全保留了原保险法第99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保险公司的自留保险费确切地反映其保险费收入的实际情况,也反映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或者说是其承保额度的大小。将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与保险公司资本金和公积金之和进行比较,并加强监管,是比较明确和具体的。公司实有资本金反映公司自有财产,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未分配利润、资产重估增值等方面的实有存量;公司的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及其他按规定列入公积金项目的财产。
将保险公司的资本与其自留保费相比较,就是要求在财产保险业务方面,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与其实有资产保持一定比例,并保持必要的偿付能力,或者反过来说,公司的资本如果是有限的,那么公司的承保额度也应受到限制,不能超出其承保能力。这种比例关系是必要的,本条对该具体比例作出了规定,就是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公司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这个比例的确定反映了中国保险业当前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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