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保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保险资金”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上述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
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于2004年4月21日制定并颁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下文简称《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2号)。该规定分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53条。
《规定》明确指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应至少有一家为具备了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境内保险企业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7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保监会受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后,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筹建与否的决定。 《规定》确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今后拓宽业务范围留下了法律空间。《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控制度制定了原则性要求,规定了保监会监管的基本方式。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暂时适用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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