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保险法 > 保险法律法规 > 保险法司法解释 >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有疑义?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有疑义?
发表时间:2009-09-15 浏览次数:414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逻辑分析(高殿民律师)

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新保险法的亮点之一是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及其限制、保险人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保险事故定义等内容。但是,新保险法修订后一些人对十六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有人说看不懂,有人说第四款、第五款与第三款相矛盾,还有人说第四款、第五款根本没必要规定。甚至一些专业人士也对十六条产生疑问。因此有必要对十六条各款内容及各款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

一、各款内容概要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一共有七款,分别规定了下面内容:

【第一款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款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款 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不可抗辩期间】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款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之一,故意违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五款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之二,过失违反】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六款 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款 保险事故定义】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各款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一款是规定了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询问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二款是规定对投保人违反第一款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具有合同解除权,是第一款规定意思的转承,与第一款属于并列关系。

第三款是规定对第二款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与第二款属于并列关系。

第四款是规定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赔、不退,是对第二款解除权包含的两种情形的分拆规定。

第五款是规定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且与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赔、只退。也是第二款解除权包含的两种情形的分拆规定,与第四款是并列关系。

第六款是规定了弃权、禁止反言规则,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已知未如实告知情况则无权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当赔。与第二、三款是并列的关系。

第七款是保险事故定义,此款与第一、二、三、六款都是并列关系。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只有第四款、第五款内容与第二款是总和分的承接关系,意思联系最近,而与其他各款不属于同一格次的并列关系。

从文意上看,第二款“……有权解除合同。”之后,应该接续规定解除合同前发生保险事故如何处理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发生事故自不必言),而第四款、第五款恰恰就是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如何处理的规定,意思紧紧相连,当为一体。

三、十六条产生疑义的原因

1、保险法固有的专业性强,不为一般人所熟知;

2、第十六条第四、第五款本应规定在第二款之内,不应与其他条款并列规定为两款,至少应该把第四款、第五款前移至第二款之后;

3、第十六条第四、第五款本意是在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前提之下,对故意、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但这个前提在条文中没有体现出来。

四、第十六条的修改建议

鉴于上述存在问题,笔者建议将保险法第十六条减少两款,由七款减为五款,即将现在的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在第二款之内,修改为: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中国保险诉讼网2009.9.14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有疑义?”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保险法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