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的执业资格】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是指与之存在保险代理关系的个人代理人俗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4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员管理。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要取得保险营销员的执业资格,个人必须具备 3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品行良好;第三,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3)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除必须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外,还须由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登记注册并获得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需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 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2)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3)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持有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换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换发的,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持有人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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