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高工资代替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不合法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体制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国家基本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补充社会保险、个人储蓄性社会保险。其中国家基本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是否参加保险、保险项目、收费标准、待遇水平等内容,都不是有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决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也无权放弃。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高薪诱劝劳动者把高薪作为社会保险待遇的替代待遇。这样的和类似的做法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因此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缴纳滞纳金、缴纳罚款等法律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的数额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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