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19XX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许XX街20号17号楼1-10号,身份证:xxxxxxxxxxx,电话:13xxxxxxxx。
原告代理人:XX(原告之子),男,119XX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许XX街20号17号楼1-10号,身份证:xxxxxxxxxxx,电话:13xxxxxxxx。
被告:XXX,男,19xx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后xx村。身份证: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或xxxxxxxxx。
案由:借款纠纷
诉讼请求:
恳请判令被告支付欠款xx万元;
恳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年2月份,被告xxx借河北河南交界处xxx工程要招标为由,向原告借钱xx万元(其中包括此前被告欠原告房租款一万元),双方协议约定月利息按1%,期限三个月,结果,到期后被告一直拖着不还,于2008年被告在xx大酒店商务楼重新补写了借条,此后就又失去了踪影,并为逃避债务而不断更换联系电话。
20xx 年初原告生病住院,被告去探望之时,谈到欠款的事,被告借故仍然没还,2011年10月15日在xx市xxx,被告xxx所欠原告款项本息合计已近xx万元,因此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代理结算xx万元工程款的委托书,结果因施工方不欠被告款项,故欠款没有得到清偿,20xx年原告到xx多方打听才找到被告,经协商,原告为了尽快拿到欠款,就免除了被告部分欠款利息,被告于20xx年1月11日再次打下xx万元的借条,承诺八月底清偿,时至今日被告仍不还款。
被告这种毫无信用的拖欠行为,严重破坏了原告及其亲人的正常生活,原告无奈,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还原告一个公道。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 年 4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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