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泓辉律师代理的与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EVE ONLINE星战前夜游戏纠纷一案获得胜诉。如果游戏玩家的账号被上海邮递科技有限公司给封了,可以来找李律师咨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顾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李泓辉,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心瑶,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邮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066号74幢3楼。
法定代表人金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叶,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俞勤毅,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邮通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子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泓辉、吴心瑶、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叶、俞勒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诉称,2012年10月,原告在被告官网“世纪天成”注册账号“g1lmaoyi”,双方建立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运营的“EVE”游戏中创立角色“潘多拉小晶”,并与账号“g1lmaoyi”进行绑定。2012年11月26日,被告在未告知原因的情况下封停了账号,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影响其正常娱乐活动,并影响其在游戏中的声誉,侵害原告权益。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解除对原告注册账号“g1lmaoyi”对应角色“潘多拉小晶”的查封;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及律师费****元(成都往返上海的机票、托运及保险费****元+律师费****元=****元/3个案件)。
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账号在游戏过程中存在RMT行为,即利用游戏从事出售游戏内物品或货币获取现实货币收入的商业性行为。具体流程为原告另一角色“蓝克洛奇”通过游戏内合同出售“矿石”获取isk (游戏币入经过三次转账给原告另一角色“裂痕之旅”400亿isk;“裂痕之旅”将其中3915亿isk转账给“潘多拉小晶”;“潘乡拉小晶”将300亿isk转入“Aestivaliser军团”的账户;角色“老人1”通过操作军团账户将185亿isk转入自己账户,且同类操作之前也有,笔数、数额均很大;“老人1“将isk转给许多isk“购买者”即普通玩家。被告通过淘宝追查,有一家专门出售isk的商家,其销售记录与游戏中“老人r”转账的金额和时间相匹配。被告认为原告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游戏内的货币平衡,对正常游戏玩家产生巨大影响,被告为维护更广大游戏玩家的利益,行使运营监管权并依据原、被告签订的《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用户服务协议》及被告在其官网上公布的《EVE Online违规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所属的违规账号“g1lmaoyi”对应角色“潘多拉小晶”处以永久封停的处罚,合惰合理。另“潘多拉小晶”在封停时,游戏还未收费,也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网络游戏营运商。原告在被告运营的网络游戏“EVE Online”注册了“g1lmaoyi”对应角色“潘乡拉小晶”。
2012年11月26日,原告游戏角色“潘乡拉小晶”遭被告永久封停。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的陈述证明外,另有系争账号登录、角色名对应情况及登录记录列表网页截屏等证据予以证明。
审理中,被告为证明原告存在RMT违规行为,提供系争账号“gllmaoyi”及涉及RMT违规行为中其他账号、角色的在游戏中的登录、操作的相关数据的网页截屏.淘宝网交易页面的网页截屏。
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除三个账号系原告所有外的数据均不认可。表示系争游戏经过不同代理商代理,即使被告称不收费,之前的代理商也收费的。为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交通费,律师费,提供成都往返上海的机票、保险、托运行李费发票、律师代理协议及发票。
被告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行李托运的两张发票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是被告营运网络游戏的注册玩家,原、被告的网络服务合同成立,双方理应咯守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无端将其游戏账号“g1lmaoyi” 对应角色 “潘多拉小晶” 永久封停,被告辩称因原告存在利用网络游戏从事出售游戏内物品或货币获取现实货币收入的违规行为( RMT行为)而将原告游戏账号永久封停,但其提供的证据一是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判断原告获取现实货币收入,因此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难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解封其游戏对应角色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封停原告账号,违反合同义务,应原告因本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赔偿,原告为此提供交通费及律师费票据,其中除两张托运费发票与本案无关外其余均系应本案的合理支出,原告认为其关联的三个案件均分差旅费,于法无悖,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刀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解除对原告顾某某所有的在游戏“EVE Online”注册账号“gllmaoyi“对应角色“潘多拉小晶”的封禁;
二、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某某*****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顾某某已预缴),由被告上海邮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薇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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