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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事起诉书
发表时间:2016-08-06 浏览次数:80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书

原告:赵二娃,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为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青年路45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7001020123。电话:12345678912。

原告:游菜花,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为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青年路45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710203456X。电话:13668396979。(与原告赵二娃是夫妻关系)

被告:王胡贵,男,汉族,1961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为重庆市梁平县虎成镇云林安村1组。经常居住地为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东湖路,身份证号码:512224196102034567。电话:15882962777。

被告:谢娜娜,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为重庆市梁平县虎成镇云林安村1组。经常居住地为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东湖路,身份证号码:512224196304050678。电话:15882962777。

(与被告王胡贵是夫妻关系)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二位被告归还二位原告借款本金总额共计人民币385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伍万元整)及利息(其中85万本金的利息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本息为止;300万本金的利息计算从2014年4月11日起至付清本息为止)。

2、判决二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及理由:

2014年5月1日,赵二娃借款给王胡贵30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息壹分伍;2014年5月21日,赵二娃再次借款给王胡贵4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每月付息;2014年6月5日,游菜花借款给王胡贵4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两分,每月付息。上述三笔借款被告均用于煤厂资金周转。二位原告按照约定已经在大竹县竹阳镇将该款项分别全部交付给了被告王胡贵。其中40万和45万两笔本金的利息王胡贵支付截止到2014年9月,后来再也没有支付三笔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被告归还三笔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至今没有归还原告的三笔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原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以上均是化名)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X年XX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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