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镇××××村×号。
申请人因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市×区人民法院(×××)××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同时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一审的诉讼费用由原审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与原审原告×××买卖欠款纠纷一案,经×市 ××区人民法院(×××)潍城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由此导致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的错误,故而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市×区人民法院(×××)潍城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同时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欠款法律事实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就是本案的原审原告×××向法庭提交的2013年10月10日的便条一张。那么,现在我们就对原审法院据以定案的证据进行一下分析:
一、原审原告×××提交的×年×月×日的便条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毛鸡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无法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的毛鸡购买货款×元及其利息的事实。
1、该便条上有两种字体的文字,其中在该便条的上半部分,其中记载了“×××元”这样的文字。原告即依此作为起诉被告的重要依据。对其中的“以上款未打,打款后作废。×××。2013年10月10日”。这些内容经被告核对,却为被告的字体,确系被告本人所写。但该便条上半部分,尤其是记载了“×××元”这样的内容,这并非被告本人的字体,并非被告本人书写。因此,这便不能排除便条上的这些内容的书写者未经被告本人同意,私自添加到便条上去的可能性。因为被告书写的文字中并没有明确载明“以上款未打”者的具体名字。
2、该便条不具备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关联性要求。在该便条中仅仅是列举了一些人的姓名和金额,再没有其他的内容。在该便条中并没有具体列明是何种性质的款项。因此,该证据与本案的毛鸡买卖合同法律事实没有关联,不具备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关联性特征,所以仅凭该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毛鸡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无法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的毛鸡购买货×元及其利息的事实。
3、该便条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该便条原来的记载内容极其不规范。随意勾画。同时,根据被告在一审判决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在该便条上记载的一些养鸡户,申请人确实拖欠其毛鸡欠款的,均为其出具了形式规范的欠款《证明》。而本案的原审原告则不能提供上述形式规范的欠款《证明》。这充分说明上述便条是不真实的,不规范的,该便条并不是证明申请人与本案原告存在毛鸡合同法律关系的有效证据。
二、原告提供的×年×月×日上午11点22分47妙的《客户通信详单》与本案没有关联。因为该证据是原告的儿子和被告之间的通话,并非是原、被告双方的通话,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被告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交的《通信业务账单》所显示的证据内容,因该证据没有加盖相关电信部门的公章,因此,对该证据被告不予认可。
三、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没有经过依法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只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因此,无法识别是否是原、被告双方本人的录音。因此,该录音证据在法定庭审时并没有在法庭上当场播放,双方对该证据也没有依法进行质证。因此,该录音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总之,该录音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通过对原审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综合分析,原审法院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欠款法律事实据以定案的证据极其不充分,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因此,原审原告依据上述所谓的便条对本案的申请人提起诉讼,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审判决对该案认定事实错误,由此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此,恳请贵院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此案依法予以再审。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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