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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受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代理人,出庭参与本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现就结合本案的案件实际,向法庭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某县人民政府腾集用字( 2010 )第 316956 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对诉争土地的变更土地登记,并不是初始土地登记
咨询律师: 刘波
第三人周尚普,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林口镇新庄村
咨询律师: 刘波
                   关于XXX之子死亡案件的听证词 各位专家好: 作为案件一方xxx的代理人,我们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卷相关资料,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调查了解,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案被告方xxx妇幼保健医院(以下简称被告)未全面履行医疗义务,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应承担全部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诉讼] 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业务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律师业务之一, 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重大企业签订重大的经济、贸易、 技术、文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常常邀请律师给予见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申请书
关于对《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合法,合理性审查》的申请, 2011年8月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撤销本公司其入黔备案资格的行政处理的决定,现为保护本公司合法权益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贵州省住房和建设厅做出的企业入黔管理规定,提出合法,合理性审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诉讼] 行政再审申请书
时间:2011-11-24 15:35:36  作者:徐丰伟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 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咨询律师: 刘波
抗诉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台市海丰鹏程肉制品厂,住所地东台市海丰镇薛舍居委会四组。 法定代表人薛冬旭,厂长,联系电话:13816041298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51063183。 被抗诉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台市台城海盐路21号。 法定代表人仲晨,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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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书格式 异议人:张xx,男,汉族,四川泸县兆雅镇杨九乡二郎村十组。 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毛旭斌,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西山区东风信用社诉陈涛贷款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车牌号为:云af5159的本田小车一辆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解除对云af5159的本田车的保全,将车返还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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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12)鄂江夏行初字第00096号  原告吴建兴。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  原告吴建兴不服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作出的(2012)第314号《行政拘留决定书》,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查明,原告在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已经受理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且复议机关尚未作出复议决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产权证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穆可珍,而房屋初始登记人为马学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不一致。颍上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穆维军颁发的颍房权证局监字99020822号房屋产权证的转移登记行为,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穆维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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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李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德志,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临泉县庞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庞营集。 法定代表人:符国田,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曾小伟,该乡副乡长。 委托代理人:谢少伟,庞营乡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庞鸣因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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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穆可珍,而房屋初始登记人为马学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不一致。颍上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穆维军颁发的颍房权证局监字99020822号房屋产权证的转移登记行为,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穆维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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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物品数量(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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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商务   字 (    ) 第     号                             : 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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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商务   字 (    ) 第     号                    : 为调查你 ( 单位 ) 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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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 事 人 个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案件名称   立案时间   案 件 调 查 经 过             调查 结论 及处 理意 见   核 审 意 见 (注:需给予行政处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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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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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 住   所: 你 ( 单位 ) 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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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3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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