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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行政诉讼代理词
发表时间:2016-07-26 浏览次数:46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张**、黄**、杨**的委托,依法出席法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今天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质证,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万法行赔初字第0070号判决书具有严重的违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本案第一被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应在2014年6月23日内提供本案的所有证据。第二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应在2014年7月3日内提供本案的所有证据。在一审中两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均超过举证时限,一审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和五十七条认定两被上诉人没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然而,一审法院不知基于什么目的公然违法认定两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超过举证时限的证据、违法调取的证据、没有提供原件、原物的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明显与上述法条相悖,据此,足以认定一审判决具有严重的违法性。

二、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万法行赔初字第0070号判决书认定第一被上诉人与第二被上诉人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明显错误。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该概念揭示出行政委托的构成要件包括:1.形式要件:行政委托应该在形式上具有书面委托书。在书面委托书中,要明确委托的对象、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的要求。在程序上,应该将该委托书公之于众。2.实质要件:行政委托的事务从性质上看,是具体行政行为。然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2日发布的万州府办发[2011]4号《关于印发万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明显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再则,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万州经开区也没有征地的行政职权。因此一审法院以万州府办[2011]4号文件为依据认定第一被上诉人与第二被上诉人是行政委托关系,严重错误且不具有合法性和逻辑性。

三、第一被上诉人与第二被上诉人在2011年11月提前两年违法征收张**一家土地的行为违法,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举示的证据,足以认定两被上诉人提前两年违法征收张**家土地5.33亩,非法断水电,导致张**家土地承包经营损失、养土鳖虫损失、房屋租金损失共计67303.2元的损失的事实是成立的。据此,两被上诉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三项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恳请采纳!

代理律师:冉兵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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