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三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通过代理工伤认定、诉被告行政不作为案以及本案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非常清晰的了解,现本代理人针对本案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作出的包河工认【2014】351号工伤认定书合法有效。
本案被告于2013年11月4日收到第三人张某母亲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收到材料后,在2013年11月16日依法向本案原告邮寄送达了相关材料及《举证通知书》,但本案原告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15天举证期限内举出任何证据,而是于2013年12月23日才向本案被告提交了《情况说明》、《报案记录》,以此想证实公章被伪造,推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事实上该2份证据均不能证实公章被伪造的事实。本案被告不知何故在本案原告不能证实自己与第三人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拒绝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在超过工伤认定法定60日期限后,本案原告才于2014年2月份向被告提交了《印文检验鉴定意见书》(且该鉴定意见不能证书合同章系伪造,将在下面展开论述),被告据此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了《工伤认定中止决定书》,至此被告已经超过法定60日认定期限53天。随后,本案第三人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被告立即履行法定职责。2014年6月13日贵院作出(2014)包行初字第00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判决后,依法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包河工认【2014】35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系工伤。由于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第三人与其没有法律关系,所以,被告根据第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工伤认定合法有效。
二、原告仍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合同印章系他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的。
如果是在原告不知情或未授意的情况下,有人伪造原告印章,那么原告当然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就是公司的印章或公司的第二枚印章或者是经过原告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伪造的印章,那么原告依法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所以本案的焦点就是该合同印章是否是是他人在原告及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的。对于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提交的《情况说明》和《报案记录》根本就无法证实该公章系他人在其不知情下伪造的。沈某的谈话笔录也反应不出该合同章是真是假,因为他对合同印章的来源根本不知情。原告认为对其相对有利的证据就是惠民司法所的《印文检验鉴定意见书》。但是该鉴定书也无法证明合同印章系他们未经原告同意伪造的,理由是:1、鉴定意见的鉴定要求只是对检材和样本公章印文是否出自同一枚印章所盖。并没有要求鉴定哪个是真哪个是假,也许检材的印章是真,样本是假;2、印章样本系原告自行提供的,该样本不是出自国家行政备案的印章样本,那么就有可能该样本本身就不真实;3、即使样本系公司的原始合法印章,但不排除原告为了业务方便自行刻制或授意承包人刻制公司第二枚或第三枚印章(一个公司拥有二枚或多枚印章现实中经常发生)。所以该鉴定只能说明检材和样本的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所盖,并不能证明装饰合同的印章系假章,更无法证明(如果是假章)该印章系不是公司自行刻制的印章或授意他人刻制的。所以该案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由刑侦部门破案解决。但让第三人疑惑的是,原告多次强调给沈某一个机会、挽救他,追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原告的权利,原告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我想提请法院注意的是,伪造公司印章本身就是公诉案件,每个人都有义务去检举或揭发,况且本案的焦点是是不是他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印章。如果是原告自己刻制的印章或其授意他人刻制的印章,印章鉴定结果肯定不一致,但这种情况下,是不能排除原告的法律责任的。所以在公安机关没有破案、法院没有认定系他人伪造的情况下,原告就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原告提交的《立案决定书》与本没有关联性。
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立案决定书》以证实该案公章被伪造以被刑事立案。第三人认为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首先,如果是由于装饰合同的印章伪造立案,根据管辖受理机关应当是案发地公安部门---包河区公安局,而不是其他公安机关。其次,该立案决定书不能反映出是原告公司的印章被伪造。再次,即便是原告公司被伪造,也不能证明是由于因2013年5月22日李某签订的装修合同印章伪造是而报的案件。最后,该立案通知书也是在被告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后,而且该立案通知书也仅仅是立案,并没有确认公章一定系在原告不知晓的情况下被他人伪造。另外,就是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只能是依据当时有效的证据材料来认定,如果确实有错误,原告也应该待伪造公司印章案件被法院认定生效后再要求被告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告也未对程序提出异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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