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市x区x镇x村4组。
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区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x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x区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决定》(x政发【2014】xx号文件);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x区x镇x村村民,其所居住的位于x镇卫生院后的房屋,是建筑在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农村宅基地上的私有房产,依照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被告借“公共利益”之名,在未依法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的前提下,无视原告房屋所用土地为农村宅基地这一根本事实,却依照《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于x年x月x日作出《x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x区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决定》(x政发【2014】xx号文件),对原告的私有房屋进行所谓的“征收”。被告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x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未采纳原告提出的要求听取其意见等请求,只是采用了简单的书面审查的办法,作出了x政复决字(2014)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x政发【2014】xx号征收决定,使其作出的错误决定得以延续。
综上所述,被告在作出x政发【2014】xx号决定前,未依法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刻意回避原告房屋所使用土地的权属性质,错误适用效力等级极低的县区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属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XX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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