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区)商务行政处罚
当场处罚决定书
商务 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从事 活动,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第 项规定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 (地址: ),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商务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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