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04)渝一中确字第1405号
确认申请人重庆合川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市小沔镇交通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尊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善均,男,生于1941年11月7日,汉族,重庆合川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合川市大沔乡包领村6组。
委托代理人郭方毅,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确认申请人重庆合川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1日以永川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赔偿确认请求。
重庆合川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建筑公司)请求确认的事实和理由:1996年10月18日,华兴建筑公司与重庆市金满楼经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金满楼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金满楼公司将永川市中山商品交易市场第3交易区全部工程发包给申请人华兴建筑公司施工;由华兴建筑公司垫资修建到正负零以上二层框架梁盖板,并向金满楼公司交保证金10万元等。1997年2月2日,华兴建筑公司向金满楼公司交保证金8万元。1997年4月7日华兴建筑公司进场全额垫资施工。1997年10月20日因资金等问题,工程停工。1998年7月18日,华兴建筑公司与金满楼公司对已建基础及部分附属工程进行清算,其工程款为828700元。由于金满楼公司迟迟不付款,华兴建筑公司诉至永川市人民法院。1998年9月16日,永川市人民法院作出(1998)永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1、终止华兴建筑公司与金满楼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由金满楼公司退还华兴建筑公司保证金8万元;3、由金满楼公司支付华兴建筑公司工程款828700元;以上2、3项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之日付清。诉讼费22250元由华兴建筑公司负担2250元,金满楼公司负担20000元(原告已预交500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其中2750元直付原告,17250元交本院)。”由于金满楼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1998年11月12日,华兴建筑公司向永川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满楼公司财产,总金额为911450元(其中:1、保证金8万元;2、工程款828700元;3、诉讼费2750元)及其双倍银行贷款利息。1999年7月28日,永川市人民法院作出(1998)永执字第534号民事裁定书,对金满楼公司在永川市粽粑水库旁的430余亩土地、竹楼5栋和别墅10栋依法进行了扣押。2000年9月20日,永川市人民法院作出(1998)永执字第534号民事裁定:本院的(1998)永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2004年8月3日,永川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收回重庆金满楼经贸发展公司闲置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对永川市人民法院扣押的金满楼公司的430余亩土地、竹楼5栋、别墅10栋无偿收回。由于永川市人民法院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了实质上的损害。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款、(十一)款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国家赔偿确认。
本院查明,1998年7月18日,华兴建筑公司因房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永川市人民法院,要求金满楼公司支付工程款828700元。1998年9月16日,永川市人民法院作出(1998)永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1、终止华兴建筑公司与金满楼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由金满楼公司退还华兴建筑公司保证金8万元;3、由金满楼公司支付华兴建筑公司工程款828700元;以上2、3项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之日付清。诉讼费22250元由华兴建筑公司负担2250元,金满楼公司负担20000元(原告已预交500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其中2750元直付原告,17250元交本院)。”由于金满楼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1998年11月12日,华兴建筑公司向永川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满楼公司财产,总金额为911450元(其中:1、保证金8万元;2、工程款828700元;3、诉讼费2750元)及其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永川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1999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金满楼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金满楼公司于1999年2月28日履行其义务。金满楼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永川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金满楼公司在永川市中山商业城三号楼尚有部份附属临时建筑(工棚、围墙等)未被扣押和处理,即与相关部门协调进行变现处理,为华兴建筑公司兑现75442.35元。1999年7月19日,华兴建筑公司向永川市人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金满楼公司在永川市粽粑水库有430余亩土地、竹楼5栋、基础别墅10栋。1999年7月28日,永川市人民法院作出(1998)永执字第534号民事裁定书,对金满楼公司在永川市粽粑水库旁的430余亩土地、竹楼5栋和别墅10栋(其中完工主体工程2栋,正在施工3栋,其余工程未建)依法进行了扣押。2000年9月20日,永川市人民法院作出(1998)永执字第534号民事裁定:本院的(1998)永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2004年8月3日,永川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收回重庆金满楼经贸发展公司闲置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对永川市人民法院扣押的金满楼公司的430余亩土地、竹楼5栋、别墅10栋无偿收回。
另查明,(1)、1998年10月28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1998)中区经执字第547号民事裁定书,对金满楼公司在永川市胜利路办事处粽粑村石板橙村民组共计31467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冻结。(2)、1999年7月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渝一中民初执字第361号民事裁定书,对金满楼公司投资立项建设的大西南民族民俗温泉文化公园第一期征地中约66亩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依法予以查封等。(3)、1999年7月14日,合川市人民法院作出(1999)合阳经初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对永川市西南民族文化温泉公园发展有限公司在永川市胜利路办事处粽粑村二社修建的别墅两幢予以查封。人民法院查封的土地均在永川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土地范围之内,且均在永川市人民法院之前查封,永川市人民法院的查封属重复查封。
还查明,以上人民法院查封的金满楼公司的土地,金满楼公司尚欠土地出让金、农民征地安置费、附着物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未付。
本院认为,永川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永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根据华兴建筑公司提供的执行线索,依法对金满楼公司的430余亩土地、竹楼5栋、基础别墅10栋(其中完工主体工程2栋,正在施工的3栋,其余工程未建)予以扣押。由于永川市人民法院查封的430余亩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早在永川市人民法院查封前被其他法院予以查封,永川市人民法院的查封属重复查封,且查封的金满楼公司的土地尚欠土地出让金、农民的征地安置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1000万余元未支付。导致永川市人民法院根本无法执行。2004年8月3日,永川市人政府依法将各级法院查封的土地予以收回。因此,永川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中,程序合法,不存在故意不执行或延误执行的问题。申请人华兴建筑公司提出的确认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永川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永川市人民法院(1998)永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审 判 长 刘晓瑛
审 判 员 肖怀京
代理审判员 李 红
二OO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航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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