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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冯善斌以再审改判无罪申请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该院逾期未予答复一案
发表时间:2016-04-09 浏览次数:297


赔偿请求人:冯善斌,男,1949年7月出生,汉族,浠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浠水县巴河镇河铺村。



委托代理人:黄义平,系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占云发,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志敏,系该院干部。



委托代理人:官文生,系该院干部。



赔偿请求人冯善斌以再审改判无罪申请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该院逾期未予答复为由,于2003年元月20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冯善斌已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现金9万元,今年底全部付清)。赔偿请求人冯善斌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请求已予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赔偿申请。鉴于赔偿请求人冯善斌赔偿请求的目的已达到且已申请撤回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准许冯善斌撤回赔偿申请。



二OO四年六月十七日



湖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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