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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燮棠诉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深村村民委员会免除其村民小组长职务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16-07-27 浏览次数:310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岑燮棠,男,汉族,1945年12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深村管理区仁和村。



委托代理人:陈汉原,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海滨路8号。



法定代表人:麦海岸,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子行,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法律服务所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 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法律服务所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深村。



法定代表人:蔡溢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子行,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法律服务所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 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法律服务所员工。



上诉人岑燮棠因诉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深村村民委员会免除其村民小组长职务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岑燮棠因不服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深村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5月20日召开仁和村村民小组会议,投票罢免其仁和村村民小组组委会组长职务一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深村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该村委会组织召开仁和村村民小组会议投票罢免上诉人的仁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及村民小组组委会组长的职务,属于村民自治行为,不是国家行政职权行为。上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可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审查;同时,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只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作用,不能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上诉人的职务被免除,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职权无关;上诉人就本案的事项起诉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街道办事处,没有事实依据。故其起诉亦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岑燮棠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允 贤



佛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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