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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镜华、梁丽芳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
发表时间:2016-07-22 浏览次数:459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立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镜华,男,195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海区黄歧镇广佛路39号南海船厂宿舍C座601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丽芳,女,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镜华妻子。



两上诉人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诉称其儿子陈志伟在南海看守所刑事拘留期间死亡,系看守所不及时抢救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及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被告应予赔偿。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的(2002)南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儿子陈志伟在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期间死亡,其提出赔偿问题,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两上诉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当,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两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 振 东


审 判 员 岑 牛 富


审 判 员 王 滑 明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锦 雄



佛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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