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少玲,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九龙黄大仙竹园北邨蕙园楼504B.系邱盈安妻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邱龙坤,男,200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九龙黄大仙竹园北邨蕙园楼504B.系邱盈安儿子。
法定代理人:孔少玲,系邱龙坤母亲。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邱茂宏,男,193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北陀镇立教岭兴小组。系邱盈安父亲。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连芳,女,193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北陀镇立教岭兴小组。系邱盈安母亲。
上述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汪长征,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伟源,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羊额夺得里8号。系顺德市伦教区创业玻璃工艺制品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冯 森,广东伦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文东,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
委托代理人:陆建中,该局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丘 礼,该局科员。
上诉人孔少玲、邱龙坤、邱茂宏、徐连芳因谭伟源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顺法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行使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职权。该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调整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工伤保险,本案中的被上诉人谭伟源是顺德市伦教区创业玻璃工艺制品厂业主,而该厂是个体工商户,邱盈安是或不是该厂员工,其事故都不属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调整范围,即不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原审被告受理邱健安(邱盈安堂弟)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以邱盈安的事故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审被告作出的NO.0003641《工伤认定书》;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审被告承担。
上诉人孔少玲、邱龙坤、邱茂宏、徐连芳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只有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未有规定时,才参照部、委规章。另外,对个体经济组织的雇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劳动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一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属于部委规章,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且该办法亦未规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伤不适用工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维持原审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
被上诉人谭伟源答辩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劳动法》、《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等法律、地方性法规均没有对工伤认定程序进行规定的情况下,理所当然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只有该办法对全国的职工工伤认定问题进行详尽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二审中未作答辩。
经审查,诉讼各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职权。但是根据该办法第二条和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不调整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工伤保险问题,原审被告适用该办法对本案中邱盈安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撤销该工伤认定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 品 图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允 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孔少玲、邱龙坤、邱茂宏、徐连芳因谭伟源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原判上诉”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