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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东营市物价局申请执行物价行政处罚一案
发表时间:2016-09-10 浏览次数:381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东行执字第267号



申请人东营市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王相举,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廷茂,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东营市物价局检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芙萍,女,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东营市物价局检查二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广饶县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常田军,校长。



委托代理人秦曰照,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广饶县第一中学总务处主任。



申请人东营市物价局于200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物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18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廷茂、李芙萍,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秦曰照参加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东营市物价局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东价检处(200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广饶县第一中学2002年春季开学以来的收费情况存在以下问题: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也无合法文件依据分别收取复课费押金25000元,幼儿取暖费2970元,资料费1076430元。处罚决定书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加处罚款情况及被执行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所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东营市物价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20000.00万元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的加处罚款,同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检查登记表。该表对广饶县第一中学违法收费的六种情形进行了登记,并根据对广饶县第一中学有关帐簿的检查情况制作了收费检查明细表。该登记表在“当事人意见”栏,广饶县第一中学对登记表登记的内容认可“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2、东营市物价局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



3、调查询问笔录。



4、东价检告(200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5、回执。广饶县第一中学不要求听证的意思表示。



6、东价检处(200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2004年11月26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人出示的以上证据均表示认可。并认可自2004年11月26日收到申请人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至今,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东价检处(200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执法程序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2004年11月26日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05年7月2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须于2005年9月1日前向申请人自动缴纳20000.00元罚款及自2004年12月11日起至履行之日按日3%的加处罚款;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100元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福先



审 判 员
田 鑫



审 判 员
张晓丽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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