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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璋诉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批准上诉一案
发表时间:2016-03-20 浏览次数:37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国璋,男,汉族,1951年12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汾江中路14号之一505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佛山市汾江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辛光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志忠,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文锋,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3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牧华,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138号614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志山,男,汉族,1960年6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永东一街25号602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学儿,男,汉族,1959年2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先锋古道43号501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全,男,汉族,1954年9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东园59号401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坚华,男,汉族,1965年8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3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曾海晏,男,汉族,1959年10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东园59号503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3号。



法定代表人:米坤贤,工会主席。



上列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潘雁青,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静华,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梁国璋因诉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批准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上诉人梁国璋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是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1533名内部职工集体股东之一,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职工持股会或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的职能”的规定,上诉人享有的内部职工集体股东的权益应由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统一行使,从工商登记上看,上诉人不具有股东的身份,故其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股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上诉人不具有本诉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至于其与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关系,不属本案的调整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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