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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钦圣诉佛山市顺德区规划国土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核发房地产权证一案
发表时间:2016-07-01 浏览次数:249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钦圣,男,汉族,1946年3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南环东街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规划国土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



法定代表人:梁柱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百涛,该局法制科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道中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机,主任。



委托代理人:饶 熠,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钦圣因诉佛山市顺德区规划国土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核发房地产权证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顺法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陈钦圣不服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规划国土局在1996年为原顺德市华大实业有限公司核发房地产权证的行为,以及1999年为顺德市华大实业有限公司与桂洲广播电视站办理房地产权转让的行为,但是被上诉人的两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均不是上诉人,且该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房产也不是上诉人所有。上诉人与顺德市华大实业集团总公司的民事债权纠纷,与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不具有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品 图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允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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