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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珍因要求撤销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80000595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
发表时间:2016-05-12 浏览次数:253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1)庆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桂珍,女,194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1-17楼1单元302室。



委托代理人陈旭,系大庆市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房产管理局,所在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小区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桂岭,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基英,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朝鲜族,系大庆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科副科长,住大庆市东风新村3-70楼5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贾丽芳,系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建,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油公司研究院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7-23楼5单元201室。



委托代理人谭贵福,系大庆市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房立东,系大庆市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桂珍因要求撤销被告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80000595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1)让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遗漏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01)让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马清和



代理审判员 蔡立彬



代理审判员 谢立新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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