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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少琼等五人诉佛山市规划局规划不服行政许可上诉一案
发表时间:2016-02-15 浏览次数:215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少琼,女,汉族,1941年11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同济路50号303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强,男,汉族,1960年11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同济路62号403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树佳,男,汉族,1954年8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同济路52号305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莲胜,女,汉族,1920年10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同济路52号305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爱武,女,汉族,1950年6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庆源坊90号之12.



原告肖莲胜、黄爱武的委托代理人:黄树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规划局。地址:佛山市城门头西路4号。



法定代表人:柳玉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莉,广东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静文,佛山市规划局干部。



上诉人彭少琼等五人因诉佛山市规划局规划许可行为违法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佛禅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少琼等五人因不服佛山市规划局关于同济广场建筑项目的规划许可行为,已向原审法院提起了佛禅法行初字第25号行政诉讼。在该诉讼中,上诉人请求法院撤销被上诉人佛山市规划局作出的关于同济广场建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使用商务公寓为建筑性质的一切文件;判令该局将该建筑项目规划的使用性质改为住宅性质;判令该局以公文形式确认该建筑项目规划的使用性质为住宅性质并函告有关部门以促使其对上诉人作回迁安置。而在本案中,上诉人又再次因不服被上诉人关于同济广场建筑项目的规划许可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上诉人对该建筑项目签发的两个《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违法并撤销佛规工证[2000]J206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诉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与其提起的佛禅法行初字第25号案相同,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认为不属于重复起诉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允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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