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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克金不服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
发表时间:2015-11-19 浏览次数:151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克金,男,193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水竹村松林岗合作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



法定代表人王会前,该单位主任。



上诉人喻克金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其诉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作出的(2004)巴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喻克金上诉称,一审裁定书认为原审被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在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以及《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进行仲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即“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喻克金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南彭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裁决一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喻克金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喻克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鹤楼



审 判 员 邹 萍



代理审判员 彭 英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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