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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是我公司的司机,事发时是张向阳是受小更的指派从事的职务行为,我方同意承担保险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 安华保险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和限额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称商业三者险),有不计免赔。医疗费4152.35元同意赔偿, 误工费不同意赔偿,原告受伤的是牙齿,不影响工作,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是项目章,原告应该提供劳动合同及扣发工资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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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公诉机关: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乔XX委托,指派于建伟、余耀辉作为辩护人代理关于方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方某(以下简称“犯罪嫌疑人”),对本案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了解,现依据相关事实及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望公诉机关办案时参考。 一、基本事实 于2013年7月13日下午6点左右,老板(被害人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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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情形,不构成贪污。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符合职务侵占罪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理。 二、一审认定上诉人与王某、陆某构成共同犯罪,不符合客观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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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传销人员殴打谢某某是在谢某某咬掉刘某的耳朵之后而不是之前,他的这一行为并不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二,本辩护人认为侯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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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浪国,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光德镇砂坪村井子下,身份证号码44142219910217****。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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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工伤调解协议书
用人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某某经典餐馆 (以下简称甲方) 经营者: 周某某 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府后路社区蔚蓝小区 职工:谭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6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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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姜某某,男,汉族,住宁乡县东湖塘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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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严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鲍夏莹律师担任被告人严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二审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和询问被告人严某,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严某故意毁坏财物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一审法院的量刑有异议。现就被告人在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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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陈某玩忽职守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认真查阅了该案卷宗并出庭参加了诉讼,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玩忽职守的罪名有异议,现就被告人在本案的地位和作用发表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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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受被告G天然乳品(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与厦门W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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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阮国兵是劳动关系。通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样作出了关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该裁决已生效,且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许先细的于2013年6月29日从事劳动过程中的损伤认定为工伤。许国兵均未提出任何异议,该工伤认定决定亦依法生效。据此,阮国兵应依法承担许先细的工伤保险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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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归还,为晋财公司纠结。另一方面,因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而人身自由被羁押于10月份多时间,其投资的鑫金公司近乎于倒闭处境而揪心。这都是辩护人意愿看到的结果。下面阐述辩护人的基本辩护观点: 一、李增长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李增长涉嫌刑法第224条的罪名合同诈骗罪,并非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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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抢劫罪
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旺、鲁克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放火罪;被告人弋林义、张献伟、刘道记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杨成帅、陈重新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告人潘俊犯抢劫罪、盗窃罪、放火罪;被告人王军德、李海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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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确认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确认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原告:张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国籍:美利坚合众国,现住哈尔滨市某某区某某路xxx号,护照号: 电话: 被告:某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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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保险江苏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2年封××向申请人提交的《辞职申请》明确无误的载明封××因身体原因辞职,而一、二审法院主观臆断,将辞职的原因认定为“没有按照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显属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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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确认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确认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原告:张某,女,1981年12月19日生,国籍:美利坚合众国,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路xxx号,护照号:           电话:           被告:某销售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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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庭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我们庭前翻阅了所有涉案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从而对本案事实以及证据有了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案事实以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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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哈尔滨某钢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路xxxx座xx层 被反诉人:黑龙江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被反诉人:吴某 住所地:某县某镇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签订的合同解除; 2、判令被反诉人给付反诉人拖欠的工程款222 30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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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集资诈骗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林某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集资诈骗案二审辩护人。一审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对影响定性量刑的一些关键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作出了死刑这一“极刑”判决。 本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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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等35户居民(具体名单附后) 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军 职务:区长 地址:XX市长虹路23号 电话:0710-3223778 案由:行政撤销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XX政发【2012】16号《关于XX市XX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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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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