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文书 > 刑事诉讼 > 盗窃案件辩护词
盗窃案件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6-10-30 浏览次数:264

关于王某盗窃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详阅了检察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刚才又参与了庭审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使本案能够公正判决,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在该犯罪过程中,系从犯。被告人与李犯(另案处理)共同实施犯罪,犯意是李提出的、具体犯罪行为是李部署策划的、也是李将本案被告人带到乐陵的、犯罪的“主要成果”也是李侵吞的,然而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起到望风的作用,在公安卷宗里也记载“当来人时,咳嗽一声”,这是次要或辅助的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有诸多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抱着真诚悔改的正确态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从公安机关的讯问,一直到今天的开庭审理,被告人都积极配合,主动自愿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没有一点推卸责任的行为,并表示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

2、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

3、被告人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犯罪的动机主要

是对国家法律认识不够,贪图小利,偶起犯意。在此之前,被告人一向遵守法律法规,从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是初犯。请求法庭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其从轻处罚。

4、被告人积极退赃,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因犯罪分得的赃款1000元,已经退还给公安机关。这是认罪服法,悔罪改罪的态度,这一态度应当得到认定。

被告人有主动积极缴纳罚金的愿望,这是明显的悔罪表现。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本案中,被告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综上所述,请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辩护人: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树森

2015年7月30日

注:

最终该案辩护词被公诉机关及人民法院全部采纳,被告人如愿以偿的获得了缓刑,其判决后接受当地司法行机关社区矫正。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盗窃案件辩护词”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9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