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庭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我们庭前翻阅了所有涉案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从而对本案事实以及证据有了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案事实以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我们同意其他辩护人关于被控的几个推销经理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和其他辩护人关于不构成黑社会组织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1)被告人xxx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甚至就没有意识到这个所谓“组织”的存在。xxx在2009年6月份由a介绍到某某某工作的(侦查卷48卷126页a的供述和第49卷58页xxx的供述),起初是在a的推广组当推广员,也是生活所迫。xxx进入某某某不能表明她就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的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2)被告人xxx客观上没有实施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xxx进入某某某的时候没有履行一定程序,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成为公司的一员。xxx在某某某工作期间,具体的事务是向客人推销酒水和小吃,没有工资,只挣提成,带领营销人员到包房供顾客挑选,并未实施其他涉嫌黑社会犯罪的行为。
即便本案甲等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不能认定被告人xxx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一,被告人xxx与甲等人并不认识,对之前于立等人的犯罪行为一无所知。第二,被告人xxx进入某某某工作就是为了工作,只知道某某某是一家合法经营的歌厅。被告人xxx在某某某担任推销经理时间最短,且也是某某某的受害者(工资都没有如期结算)。综上,xxx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认定被告人xxx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协助组织卖淫罪及介绍卖淫罪的两项罪名。
首先,从公诉机关的指控来看,无法区分和确定被告人xxx同时存在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和介绍卖淫的行为。其次,无论是协助组织卖淫罪还是介绍卖淫罪,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而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来定罪。最后,如果证据能够证实确实存在有通过xxx而发生卖淫的情况,也仅仅只有证人1的证言,但是该指控中也缺少卖淫女本人的供述来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这种行为也属于显著轻微,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此行为应根据该法进行行政处罚,而且,在被告人乙和丙作为某某某高层管理者仅被追究协助组织卖淫这一个罪名的情况下,对xxx却同时追究两个罪名显然是不严肃的,不公平的,不客观的。
第三,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1)推销经理xxx只是负责客房推销酒水人员(即所谓的推销员)。xxx在某某某没有固定工资,收入只靠酒水提成和收取小费。在部门较多的某某某,xxx无经营决策权,也没有策划、纠集推销人员进行卖淫的权利和能力。(2)被告人xxx不存在招募、雇佣、他人进入某某某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卖淫场所的确定也与被告人xxx没有任何关系。法庭调查已查明,xxx没有招募、雇佣推销人员进入某某某,推销员不是主动到某某某面试,统一安排;就是推销人员之间互相介绍而来。庭审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xxx有招募或雇佣营销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证据材料。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必须有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所谓协助组织卖淫,其实就是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的人提供帮助,具体表现可以是为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充当保镖、打手、皮条客、管账人、协助管理,也可以是为他人组织卖淫看门望哨、提供场所、指示目标、排除障碍等。综上,xxx没有对所谓的出台女进行过招募和管理,其也不能左右和决定推广员是否卖淫,被告人xxx没有进行过公诉机关指控的协助、帮助卖淫行为。
第四,被告人xxx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介绍卖淫罪,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同时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xxx在2010年10月14日的讯问笔录中承认有介绍卖淫的行为,但是该供述是本人在被拘留前几天所做供述,因为自己刚做人流手术(入所体检表有显示)身体和精神相当的不好,被采用诱骗方式所做的不真实的陈述,且几个推广经理和卖淫小姐的前后供述都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关于xxx涉嫌该项罪名的指控只有被告人和嫖客v的供述,缺少卖淫小姐的供述,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应按照无罪处理。
第五,被告人xxx虽参与了一些违法活动,但其违法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某某某工作人员的QQ群,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侦查人员,并在法庭审理中也有积极的悔过表现,自己也写了悔过书。而且xxx的女儿年纪尚小,需要照顾,公婆年事已高,又患病。再者,被告人xxx在几个推销经理之中,她来某某某的时间最短,所起的作用及其轻微,建议法庭综合考虑xxx的行为,做出合理合法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立英
201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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