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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
发表时间:2016-04-15 浏览次数:289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哈尔滨某钢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某路xxxx座xx层

被反诉人:黑龙江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被反诉人:吴某 住所地:某县某镇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签订的合同解除;

2、判令被反诉人给付反诉人拖欠的工程款222 30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2、判令二被反诉人对上诉欠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承建二被反诉人的钢结构、彩钢板、C型钢檩条的制作及安装工程,于2013年6月5日签订《项目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总价款1 446 060元,被反诉人有权监督反诉人的工程质量,发现问题有权下令整改,直至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同时约定合同生效后被反诉人付反诉人35万,钢结构、C型钢制造完毕付66万、钢结构安装完毕付35万,被反诉人应按合同条款按时拨付工程款,如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超过付款之日三日,反诉人有权停止施工,因此给反诉人造成经济损失由被反诉人负责。

合同签订后,反诉人如期进行施工,每个施工步骤均由被反诉人监督认可,而被反诉人支付20万元工程款后,不再付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材料款中断,反诉人为工程进度考虑,仍垫款将彩钢板运入现场,但与被反诉人多次协商其仍不付款,为减少损失,反诉人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施工。

被反诉人不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解除后时,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应付工程款422 303元,其仅付20万元,尚欠222 303元,应支付利息。望请贵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反诉人的全部诉请。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XX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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